重慶煤礦安全遠程監管監察工作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推進煤礦安全監管監察執法工作,充分利用網絡信息系統開展煤礦安全遠程監管監察工作,結合重慶煤礦安全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遠程監管監察,是指通過重慶市煤礦事故風險分析平臺等信息化系統抽查煤礦安全監控系統和人員定位系統,了解煤礦瓦斯、一氧化碳超限報警、監控運行和礦領導下井帶班等情況,督促煤礦進一步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報警信息,是指環境CH4濃度超過《煤礦安全規程》規定報警值、CO濃度≥24ppm且持續時間≥30min的信息。
第四條 ?遠程監管監察主要內容:
(一)煤礦安全監控系統、人員定位系統運行情況。
(二)煤礦各監測點報警信息及處置情況。
(三)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執行情況。
第五條 ?遠程監管監察按照“分工協作、統計分析、定期通報、督促落實”的總體要求,對發現的問題進行跟蹤督查督辦。有關單位(部門)主要職責如下:
(一)重慶煤礦安全監察局
1.統計中心:負責查看煤礦安全監控系統網絡及數據上傳情況,CH4、CO報警信息及礦領導帶班下井情況,調度核查報警信息處置情況,組織開展共性、突出問題現場核查,匯總通報遠程監管監察情況,負責信息化系統運行維護管理。
2.煤礦安全監察分局:負責查看轄區煤礦CH4、CO報警信息及礦領導帶班下井情況,督促煤礦整改問題隱患,調查處理違法違規行為等。
3.科技裝備處:負責信息化系統使用培訓和升級改造。
(二)重慶市應急管理局
負責查看CH4、CO報警信息及礦領導帶班下井情況,調度核查報警信息處置情況,組織開展共性、突出問題現場核查。
(三)產煤區縣(自治縣、經開區)煤礦安全監管部門
負責查看轄區煤礦CH4、CO報警信息及礦領導帶班下井情況,調度核查報警信息處置情況,督促煤礦整改問題隱患,調查處理違法違規行為等。
各級監管監察部門要嚴格依法行政、互通信息,對當事人的同一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
第六條 ?各單位應每天查詢前一天CH4、CO報警信息,及時調度核查煤礦對報警信息的處置情況,并認真填寫臺賬記錄。對環境CH4濃度<1.5%的報警信息,由產煤區縣(自治縣、經開區)煤礦安全監管部門跟蹤督查;對1.5%≤環境CH4濃度<3%的,由監察分局跟蹤督查;對環境CH4濃度≥3%的高值報警,火災信息,其它重點和突出問題,由重慶煤礦安全監察局、重慶市應急管理局分管局領導指派業務處室或監察分局跟蹤督查。
第七條 ?跟蹤督查內容包括煤礦是否查明CH4、CO超限原因,是否按規定采取處置措施,是否對超限情況進行調查處理,以及是否制定相應防范應對措施等情況。
第八條 ?監察分局、產煤區縣(自治縣、經開區)煤礦安全監管部門負責督促轄區煤礦及時上傳更新煤礦基礎數據、表格圖紙等相關信息,督促煤礦企業每季度第一個月上旬向重慶煤礦安全監察局統計中心報送紙質采掘工程平面圖和通風系統圖。
第九條 ?監察分局、相關業務處室及產煤區縣(自治縣、經開區)煤礦安全監管部門開展煤礦現場監管監察前,應通過信息化系統查閱被監管監察煤礦安全生產基本情況,并參考遠程監管監察通報問題反饋等情況,將發現問題及疑點作為現場監管監察內容,開展以問題為導向的現場監管監察執法。
第十條 ?每月5日前,監察分局、產煤區縣(自治縣、經開區)煤礦安全監管部門應將上月遠程監管監察查處有關事項分別報重慶煤礦安全監察局、重慶市應急管理局;每月上旬由重慶煤礦安全監察局、重慶市應急管理局聯合通報上月遠程監管監察相關情況。
第十一條 ?對遠程監管監察通報問題回復不及時或通報問題不整改的煤礦,將予以通報批評,并抄送公安、自然資源等其他執紀執法部門;對不按規定上傳數據、惡意斷網中斷數據上傳等情況,按規定對相關單位及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施行,原《重慶煤礦安全監察局關于印發〈重慶煤礦安全遠程監察工作辦法(暫行)〉的通知》(渝煤監發〔2019〕96號)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