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杜絕水害事故的發(fā)生,保障職工人身安全,做好礦井水害防治工作,進一步把握防治水工程質量,特制定本驗收制度。
1、《探放水設計及安全技術措施》經各部門領導審批后,探放水施工必須嚴格按照設計進行施工作業(yè)。
2、探放水工程在礦總工程師領導下,防治水中心具體負責實施,現場防治水技術員、探水跟班隊長、安監(jiān)員、作業(yè)隊組等部門,根據《探放水設計》參數聯(lián)合驗收,驗收合格后驗收人員簽字并將驗收結果進行綜合評定,填寫《探放水驗收表》,技術員填寫探放水《安全確認表》等呈報礦長(專項放水鉆孔)、總工、防治水中心等領導簽字,最后下發(fā)《探放水允許掘進距離移接表》,不符合設計要求的鉆孔不予驗收并要求補孔。
3、現場驗收不合格鉆孔情況:
①.探水作業(yè)過程中,若遇地質條件變化或出現抱鉆、塌孔等現象等其它特殊情況,需要對鉆孔設計進行調整時,未匯報探水工私自現場調整鉆探參數的;
②.鉆孔施工記錄填寫不及時或不詳細的;
③.鉆探施工參數超過設計±1°的鉆孔、填寫假記錄的;
④.專項放水鉆孔封孔試壓不符合規(guī)定的;
⑤.鉆孔深度未達到設計深度的需在驗收表中進行標注,表明允掘距離。
4、探放水質量檢查驗收人員要嚴格根據探放孔設計認真檢查核對并在探放水驗收表上簽字,提出合理化意見,發(fā)現問題及時整改,不能解決的問題限期整改,并負責復查,誰簽字,誰落實、誰負責;
5、礦職能部門日常下井對探放水施工進行監(jiān)督檢查,發(fā)現未按設計及措施作業(yè)的加重處罰;
6、驗收人員嚴格按照規(guī)定驗收,發(fā)現弄虛作假加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