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礦山安全生產,最大限度地降低排土場安全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管理要求
第二條建立健全排土場各項規章制度,包括:排土場巡查制度、排土場安全技術措施、排土作業規程。
第三條施工單位必須嚴格按照設計文件的要求和有關技術規范,做好排土場安全檢查和監測工作。
第四條未經技術論證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變更排土場設計或設計推薦的有關參數。
第五條排土場滾石區應設置醒目的符合《礦山安全標志》(GB14161—2008)的安全警示標志。
第六條在排土場最終境界20米內排棄大塊巖石,以確保排土場結束后的安全穩定。
第三章 排土場作業
第七條排土作業時,非作業人員一律不得進入排土作業區,凡進入作業區的工作人員、車輛、工程機械必須服從管理人員的指揮。
第八條排土場必須平整,排土線應整體均衡推進,坡頂線應呈直線形或弧形,排土工作面向坡頂線方向應有長10-20m、3%~5%的反坡,安全擋墻或反坡不符合規定不允許作業。
第九條排土作業區安全擋墻要求連續,且不得用大塊(徑向尺寸大于0.5m)物料修筑安全擋墻,高度不小于0.8m。
第十條應按規定順序排土,在同一地段進行卸車和推土作業時,設備之間必須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 第十一條排土作業時,自卸車應垂直于排土工作線倒車,后輪禁止碾壓、高速(大于5km/h)倒車沖撞安全擋墻。
第十二條在排土場邊緣嚴禁推土設備平行坡頂線方向作業。
第十三條坡頂線內側30米范圍內發現裂縫(大于5cm)時應立即停止邊緣排土作業,并向當班負責人和調度室匯報,查明原因并采取安全措施消除安全隱患后方可繼續作業。
第十四條排土場作業區內因霧、粉塵、照明等因素使駕駛員視距小于30米或遇暴雨、大雪、大風等惡劣天氣時,應停止排土作業。
第十五條自卸車進入排土工作面,車速不得超過8km/h;倒車時速度不應超過5km/h,接近擋墻時還應逐漸降速。
第十六條排土場夜間作業時應配備照明設備,照度應符合相關要求,夜間無照明禁止排土。
第十七條在同一地段進行卸料和推土作業時,自卸車與裝載機(推土機)前后安全距離不得小于20m,卸料時自卸車之間的距離不得小于10m。
第十八條車輛剎車、燈光、喇叭、反光條等完好,嚴禁車輛帶病作業。
第十九條排土場排棄臟雜煤時,必須按照生產技術科指定的區域進行排棄。
第四章 排土場防排水
第二十條當排土場范圍內有出水點時,必須在排土之前采取措施將水疏出。排土場底層應排棄大塊巖石,并形成滲流通道。
第二十一條汛期前應采取下列措施做好防汛工作: 明確防汛安全生產責任制,建立緊急預案;及時了解和掌握汛期水情和氣象預報情況,確保排土場道路、供電可靠和暢通。
第二十二條汛期應加密對排土場巡視頻次,發現問題應及時整改,防止連續暴雨后發生泥石流事故。
第五章 排土場安全檢查
第二十三條每月核查一次排土場各項參數是否與設計相符。
第二十四條排土場的反坡坡度是否符合3%-5%的要求。
第二十五條測量安全擋墻的底寬、頂寬和高度,是否符合設計要求。
第二十六條檢查排土場變形、裂縫情況。排土場出現不均勻沉降、裂縫時,應查明沉降量,裂縫的長度、寬度、走向等,判斷危害程度。
第二十七條檢查排土場地基是否隆起。排土場地面出現隆起、裂縫時,應查明范圍和隆起高度等,判斷危害程度。
第六章 排土場邊坡管理
第二十八條建立排土場邊坡觀測站,對不穩定區段定期進行邊坡觀測和穩定性分析。
第二十九條建設內外排土場前應測繪地形,查明基底巖層的賦存狀態及物理力學性質,測定排棄物料的力學參數,進行排土場設計和邊坡穩定性計算。對影響穩定的弱層弱面應采取處理措施。
第三十條 內排土場最下部臺階的坡底與采掘工作面之間必須留有足夠的安全距離。
第三十一條排土場必須采取有效的防排水措施。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由將二礦生產技術科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