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當采掘隊技術員發現采掘工作面作業施工與規程要求不相符且隊長不及時整改時,技術員有權向總工程師報告。
第二條 對年度內出現三次較嚴重技術事故且又造成生產損失較大的,技術員要解聘,對年度內出現一次嚴重技術事故且又造成生產損失很大的,技術員要解聘。(技術事故的嚴重程度由礦定)。
第三條本細則的條框與國家有關規定有抵觸或本細則未作規定的,按國家規程、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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