掘進副總安全生產責任制(新安全生產法)
掘進副總在總工程師領導下,履行采掘專業安全生產技術管理職責,協助生產礦長做好掘進專業安全管理工作。
職責范圍
一、組織或參與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操作規程、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1.參與制定礦井安全生產責任制、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參與制定分管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和操作規程,并貫徹落實。
二、組織或參與安全生產教育與培訓,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
2.參與制定安全教育培訓計劃。負責指導分管單位安全教育培訓,檢查分管單位教育培訓和考核情況。
3.參與制定安全生產中長期規劃、年度生產計劃和月度生產計劃,參與審查瓦斯治理、防治水等中長期規劃。
4.監督檢查煤巷掘進工作面頂板離層觀測,參與審查掘進工作面過斷層等地質構造帶編制安全技術措施。
5.監督落實掘進工作探防水措施、地質構造措施,協調掘進工作面施工與瓦斯治理、水害防治、機電安裝等工作。
四、組織或參與應急救援演練
6.參與礦井應急救援演練或專項應急演練。
五、檢查安全生產狀況、排查事故隱患
7.監督檢查掘進工作頂板管理和臨時支護;負責檢查掘進工作面支護材料、支護方式、支護參數;監督檢查掘進單位按章操作情況。
8.參加安全大檢查、安全生產標準化檢查;參與檢查掘進系統的通風、瓦斯防治、運輸等安全管理,發現問題及時采取措施。
六、履行職責,制止違章
9.按照規定要求跟班帶班作業,履行跟班帶班職責。
10.貫徹執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制止和糾正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
11.監督檢查煤巷掘進工作面落實瓦斯治理等各項安全技術措施,及時糾正煤巷掘進工作面不滿足安全生產條件組織生產行為。
七、落實事故隱患整改措施
13.負責落實監管監察部門關于掘進專業監察指令,制定落實防范措施、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14.負責落實事故調查關于掘進專業防范措施。
責任追究
按照總則第六條及《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方案》《考核清單》規定,對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