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測處防治水工程師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制(麥地掌煤礦)
地測處防治水工程師負責地測科防治水管理具體工作。地測處副處長必須熟練掌握地質、水文、職業病危害防治的相關法律、法規及煤礦“三大規程”等相關專業知識。地測處防治水工程師在工作中應盡職盡責,切實搞好本單位的防治水管理與技術業務工作。
一、崗位職責
1.分析、研究本礦主要地質構造、水文地質情況和其他影響生產的水文地質因素的規律,經常深入現場,熟悉生產動態,及時調查分析影響生產的地質水文情況。
2.掌握本礦水文地質特征及礦井主要充水因素,編制、修改水文地質圖件,并提供有關數據。負責地質、水文圖表編制或審核工作。
3.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范等規定,對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管理存在的具體問題提出意見。
4.參與或負責年度防治水和探防水計劃的編制,編制水文地質補充勘探等年度計劃,解決有關技術問題。
5.收集周邊煤礦的水文及邊界附近的采掘情況,了解其變化動態。參與礦年度、季度、月度生產計劃,參加工程會,并提供有關數據資料。
6.認真分析井下采掘工作面水文地質情況,及時編制井下采掘工作面水文地質預測、預報。
7.負責礦井水害的風險辨識和隱患排查、治理與職業病危害的排查工作,并按有關規定及時上報有關單位。
8.負責年度、月度探放水計劃、設計的編制與總結。參與井下生產補充勘探計劃、設計的編制與總結。
9.按質量標準化要求,搞好資料分析整理,達到系統管理檔案化。
10.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二、責任追究
11.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地測處防治水工程師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2)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
(3)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制定治理措施的;
(4)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監察指令的。
12.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地測處防治水工程師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3)阻礙、干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13.地測處防治水工程師對提供的水文資料的準確性負技術責任。
14.未經常深入現場進行風險辨識,對采掘工作面安全生產隱患與職業病危害排查、對排查出安全隱患、職業病危害治理整改情況未進行有效的監督,地測處水文地質管理負有監管責任。
15.編制的《水害通知單》不準確、及時,影響安全生產造成事故的,地測處水文地質管理負有直接責任;
16.未經常深入現場,不能將現場資料準確、及時填繪到有關圖紙和臺帳中,并出現技術失誤的,地測處水文地質管理負直接責任或重要責任;
17.對于上述負直接責任、重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經濟處罰、追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