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采保護層時采空區內不得留有煤(巖)柱;特殊情況需留煤(巖)柱時,必須將煤(巖)柱的位置和尺寸準確地標在采掘平面圖上。
開采保護層時采空區內不得留有煤(巖)柱;特殊情況需留煤(巖)柱時,必須將煤(巖)柱的位置和尺寸準確地標在采掘平面圖上。每個被保護層的瓦斯地質圖上,應標出煤(巖)柱的影響范圍,在這個范圍內進行采掘工作時,必須采取綜合防治突出措施。
【解讀】本條是關于開采保護層時采空區留有煤(巖)柱的規定。
開采保護層雖然是一個公認的最有效的防治空出措施,若使用不當,同樣也容易發生重大傷亡事故。
開采保護層時必須加強煤柱管理。保護層在開采后,必然會破壞被保護層及其頂底板巖石中的原有應力狀態,并使用應力重新分布后達到新的平衡狀態。開采保護層后在被保護層中造成了大面積的應力已被釋放的卸壓帶,這是開采保護層所需要達到的目的,但事物總是矛盾的,產生卸壓帶的同時必然會有支撐能力的煤柱上出現應力集中現象,形成新的應力集中帶,尤其是在保護層開采過程中,由于客觀原因不得不在保護層的采空區內留有煤柱時,所造成的安全危險極大,當被保護層采掘工作面進入該煤柱影響范圍區內時,此處不但未曾卸壓,還是一個由于應力集中形成的增壓地帶,此處的煤層的突出危險性不但沒有降低,反而有所增加(與該突出煤層正常地帶的突出危險性進行比較)。
為了防止被保護層中生產局部應力集中現象,在保護層的采空區中不允許留有煤(巖)柱,以免開采被保護層時發生突出。若因地質采礦因素非得留有煤(巖)柱不可,由于煤(巖)柱影響范圍內的突出危險性增大的,因而當被保護層采掘工作面進入該煤柱影響區進行采掘工作時,必須采用綜合防治突出的措施,否則就可能發生突出事故。
煤柱的影響可傳播到100m外的突出危險煤層。經驗告訴我們,煤柱在底板方向影響3倍煤柱寬距離,頂板方向影響4倍煤柱寬距離。
非留煤柱不可時,必須按表2-4-17填寫記錄表。不規則煤柱要按最外緣輪廓線,確定保護范圍,被保護層掘進工作面施工時,還要注意瓦斯變化,及時修改保護范圍。
表2-4-17 保護層采空區遺留煤柱記錄表
采區名稱 | 保護層名稱 | 保護層遺留煤柱 | 煤柱影響突出煤層煤量/t | 煤柱繪制人 | 礦總工程師 | ||
遺留時期 | 尺寸/m | ||||||
延走向 | 延傾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