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龍縣小寺莊煤礦有限責任公司“2·24”一般運輸瞞報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評估報告
黃龍縣小寺莊煤礦有限責任公司
“2·24”一般運輸瞞報事故防范和整改
措施落實情況評估報告
2023年2月24日13時30分,黃龍縣小寺莊煤礦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小寺莊煤礦”)3109綜采工作面發生一起運輸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216.76萬元(不含事故罰款),且隱瞞未報。事故被核實后,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陜西局組織延安市應急管理局、發改委、公安局、總工會及黃龍縣人民政府成立事故調查組,對該起事故進行了調查。2023年7月18日,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陜西局對該起事故予以批復結案。
為深刻吸取事故教訓,充分發揮事故調查處理對加強和改進安全生產工作的促進作用,督促生產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有效落實,從根本上消除事故隱患、從根本上解決問題,防范生產安全事故發生,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生產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評估辦法》《礦山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和事故批復要求,2024年6月6日至6月7日,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陜西局組織延安市應急管理局、發改委、公安局、總工會成立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評估工作組,并邀請延安市紀委監委派員參加,對《黃龍縣小寺莊煤礦有限責任公司“2·24”一般運輸瞞報事故調查報告》中事故責任追究意見及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進行了現場評估。現將評估情況報告如下:
一、事故責任追究意見落實情況
(一)企業相關責任人員黨紀政務處分及行政處罰落實情況
1.鄭德富,男,群眾,小寺莊煤礦采煤隊副隊長、當班跟班領導,建議解除勞動合同。
落實情況:2023年7月2日,小寺莊煤礦以黃小煤函發〔2023〕14號與鄭德富解除勞動合同。
2.黎楊,男,群眾,小寺莊煤礦采煤隊隊長,建議解除勞動合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之規定,建議撤銷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證,并處上一年年收入(25萬元)50%的罰款,即12.5萬元的罰款。
落實情況:2023年7月2日,小寺莊煤礦以黃小煤函發〔2023〕15號與黎楊解除勞動合同。
2023年7月31日,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陜西局監察執法三處向黎楊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陜煤安監三罰〔2023〕30089號);2023年8月5日,黎楊繳納了罰款。
3.鐘泉,男,群眾,小寺莊煤礦事故當班安檢員,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四十條第一款之規定,建議由發證考核部門吊銷其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調離安檢員崗位;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第十七條之規定,建議給予其記過處分;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之規定,建議處罰款8000元。
落實情況:2023年7月2日,小寺莊煤礦以黃小煤函發〔2023〕16號給予鐘泉記過處分并調離安檢員崗位。
2023年7月31日,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陜西局監察執法三處向鐘泉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陜煤安監三罰〔2023〕30090號);2023年8月5日,鐘泉繳納了罰款。
4.董偉,男,中共黨員,小寺莊煤礦安全副總工程師兼科長,建議給予其開除處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之規定,建議撤銷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證,并處上一年年收入(19.27萬元)45%的罰款,即8.67萬元的罰款。
落實情況:2023年7月2日,小寺莊煤礦以黃小煤函發〔2023〕17號給予董偉開除處分并解除勞動合同。
2023年7月31日,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陜西局監察執法三處向董偉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陜煤安監三罰〔2023〕30091號);2023年8月5日,董偉繳納了罰款。
5.陳武元,男,群眾,小寺莊煤礦調度室主任,建議給予其開除處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之規定,建議撤銷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證,并處上一年年收入(10.28)40%的罰款,即4.1萬元的罰款。
落實情況:2023年7月2日,小寺莊煤礦以黃小煤函發〔2023〕18號給予陳武元開除處分并解除勞動合同。
2023年7月31日,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陜西局監察執法三處向陳武元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陜煤安監三罰〔2023〕30092號);2023年8月5日,陳武元繳納了罰款。
6.代永模,男,群眾,小寺莊煤礦安全副礦長、事故當班帶班礦領導,建議給予其撤職處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之規定,建議撤銷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證,并處上一年年收入(26.6萬元)45%的罰款,即11.97萬元的罰款。
落實情況:2023年7月2日,小寺莊煤礦以黃小煤函發〔2023〕22號給予代永模撤職處分并解除勞動合同。
2023年7月31日,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陜西局監察執法三處向代永模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陜煤安監三罰〔2023〕30093號);2023年8月5日,代永模繳納了罰款。
7.張春德,男,中共黨員,小寺莊煤礦生產副礦長,建議給予其撤職處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之規定,建議撤銷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證,并處上一年年收入(37萬元)50%的罰款,即18.5萬元的罰款。
落實情況:2023年7月2日,小寺莊煤礦以黃小煤函發〔2023〕19號給予張春德撤職處分并解除勞動合同。
2023年7月31日,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陜西局監察執法三處向張春德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陜煤安監三罰〔2023〕30094號);2023年8月5日,張春德繳納了罰款。
8.楊勇,男,中共黨員,小寺莊煤礦總工程師,事故發生時代理礦長履行職責,建議給予其撤職處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之規定,建議撤銷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證,并處上一年年收入(23.3萬元)50%的罰款,即11.65萬元的罰款。
落實情況:2023年7月2日,小寺莊煤礦以黃小煤函發〔2023〕20號給予楊勇撤職處分。
2023年7月31日,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陜西局監察執法三處向楊勇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陜煤安監三罰〔2023〕30095號);2023年8月5日,楊勇繳納了罰款。
9.賴世一,男,群眾,小寺莊煤礦礦長(2023年2月20日任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第一百一十條規定,建議撤銷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證,給予其撤職處分并納入聯合懲戒,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并處上一年年收入(33萬元)100%的罰款,即33萬元的罰款。
落實情況:2023年7月2日,小寺莊煤礦以黃小煤函發〔2023〕13號給予賴世一撤職處分并解除勞動合同。
2023年7月28日,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陜西局事故調查處將賴世一納入聯合懲戒;2023年7月31日,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陜西局監察執法三處向賴世一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陜煤安監三罰〔2023〕30094號);2023年8月5日,賴世一繳納了罰款。
10.何君科,男,群眾,小寺莊煤礦法定代表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一百一十條規定,建議納入聯合懲戒,并處上一年收入(33萬元)100%
的罰款,即33萬元的罰款。
落實情況:2023年7月2日,小寺莊煤礦以黃小煤函發〔2023〕21號給予何君科開除處分并解除勞動合同。
2023年7月28日,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陜西局事故調查處將何君科納入聯合懲戒;2023年7月31日,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陜西局監察執法三處向何君科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陜煤安監三罰〔2023〕30097號);2023年8月5日,何君科繳納了罰款。
(二)公職人員黨紀政務處分落實情況
1.牛剛,男,群眾,黃龍縣應急局駐礦安全監督員,建議給予政務警告處分。
落實情況:2023年7月13日,延安市監察委員會以《關于給予牛綱警告處分的決定》(延監〔2023〕15號)給予牛綱政務警告處分。
2.呂慧鵬,男,群眾,黃龍縣駐礦安全監督員,建議交由黃龍縣應急管理局處理。
落實情況:2023年4月25日,黃陵縣應急管理局以《關于對駐礦安全監督員的處理決定》(黃應急發〔2023〕25號)給予呂慧鵬通報批評,并在全局作深刻檢查。
3.張立輝,男,中共黨員,黃龍縣應急管理局干部,建議給予政務警告處分。
落實情況:2023年7月13日,延安市監察委員會以《關于給予張立輝警告處分的決定》(延監〔2023〕14號)給予張立輝政務警告處分。
4.范向東,男,中共黨員,黃龍縣應急管理局二級主任科員,建議給予政務警告處分。
落實情況:2023年7月13日,延安市監察委員會以《關于給予范向東警告處分的決定》(延監〔2023〕13號)給予范向東政務警告處分。
5.邢利斌,男,中共黨員,黃龍縣應急管理局局長,建議給予批評教育。
落實情況:2023年7月13日,延安市監察委員會給予邢利斌批評教育。
(三)事故責任單位處理建議落實情況
1.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對小寺莊煤礦罰款100萬元;事故發生后小寺莊煤礦隱瞞未報,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對小寺莊煤礦罰款200萬元。對小寺莊煤礦合計罰款300萬元。
落實情況:2023年7月31日,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陜西局監察執法三處向小寺莊煤礦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陜煤安監三罰〔2023〕30088號)。2023年8月5日,小寺莊煤礦繳納了罰款。
2.責成黃龍縣應急管理局向黃龍縣委、縣政府作出書面檢查。
落實情況:2023年7月9日,黃龍縣應急管理局針對“2·24”小寺莊煤礦一般運輸瞞報事故向黃龍縣委、縣政府作出書面檢查。
3.責成黃龍縣委、縣政府向延安市委、市政府作出書面檢查。
落實情況:2023年8月12日,黃龍縣委、縣政府針對“2·24”小寺莊煤礦一般運輸瞞報事故向延安市委、市政府作出書面檢查。
二、事故原因中暴露的問題整改情況
(一)事故直接原因暴露的問題整改情況
事故發生后,小寺莊煤礦重新組織作業人員學習《3109綜采面作業規程》,經培訓考試合格后方可安排上崗;3109綜采工作面處理大塊矸石時,作業人員必須在工作面刮板運輸機停機閉鎖的情況下,由跟班隊長和安全員現場監護,方可進行大塊矸石處理。
(二)事故間接原因暴露的問題整改情況
1.“未執行作業規程”整改情況
事故發生后,小寺莊煤礦生產技術科組織綜采隊全體人員深刻剖析“2.24”一般運輸事故原因,落實防范措施;重新修訂《3109綜采面作業規程》后貫徹學習,經培訓考試合格后方可安排上崗;新安裝一套礦壓監測系統,對液壓支架進行在線監測,確保頂板支護到位。
2.“安全管理混亂”整改情況
2023年11月,礦井恢復整改前,小寺莊煤礦已解散原管理團隊重新組建管理團隊,招聘了符合要求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
3.“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未落實”整改情況
2023年11月恢復整改以來,小寺莊煤礦已解散原管理團隊重新組建管理團隊,更換總經理、法定代表人,五職礦長、副總工程師、專業技術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已重新招聘。
4.“教育培訓不到位”整改情況。
一是嚴格落實年度全員安全培訓計劃,如實記錄安全生產培訓和考核情況;二是對新招聘從業人員安全培訓不少于72學時;三是全員參加安全技術措施貫徹學習考試,未經培訓考核合格的不得安排上崗作業;四是加強全員職工安全風險辨識能力培訓,提升安全意識和自保互保意識。
5.“法制觀念淡薄”整改情況
由主要負責人組織全體班組長以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開展煤礦相關法律法規專題培訓,貫徹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以及《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礦山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煤礦安全生產條例》《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關于防范遏制礦山領域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的硬措施》《陜西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通過學習礦山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樹立法制思維,進一步提高依法辦礦水平和安全管理能力,尤其是“關鍵少數人”要依法管礦、依法辦礦,杜絕事故瞞報行為,切實做到遵章守紀,不違法違規組織生產。
6.“駐礦監督員履職不到位”整改情況
黃龍縣應急管理局重新制定并印發了《黃龍縣駐礦安全監督員管理辦法》《黃龍縣煤礦駐礦安全監督員工作考核細則》,對駐礦安全監督員的工作職責、履職要求、管理培訓、監督考核進行了進一步細化,要求駐礦安監員如實、準確填報駐礦日志、周報、月報,每天形成駐礦監管日志。黃龍縣應急管理局采取定期檢查、抽查、電話(視頻)查崗等方式對駐礦安監員在崗履職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不認真履職、空崗及駐礦日志、周報、月報報送不及時的,納入季度考核并通報,對考核不合格的,進行追責問責。
三、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
(一)“提高政治站位”方面
政府層面:黃龍縣委、縣政府定期召開煤礦安全生產會議,傳達貫徹落實中省市會議精神,對煤礦安全生產重點工作進行安排部署。今年以來,黃龍縣政府召開5次常務會、2次季度調度會,黃龍縣委召開3次常委會,傳達學習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安全生產重要指示精神、國務院安委會關于安全生產“十五條”硬措施、兩辦《關于進一步加強礦山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兩辦意見”“八條硬措施”和《煤礦安全生產條例》等重要文件及領導講話精神,對安全生產工作作出安排部署。縣級領導深入煤礦開展檢查4次。結合主題教育,將小寺莊煤礦“2·24”一般運輸瞞報事故作為反面典型進行剖析研討。
監管部門層面:黃龍縣應急管理局印發了《進一步加強礦山安全生產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關于進一步細化縣政府領導聯系包保煤礦和駐礦安監員檢查內容的通知》《黃龍縣煤礦安全生產治本攻堅三年行動實施方案(2024-2026年)》等一系列文件,突出了煤礦安全工作的首要位置。今年以來黃龍縣應急管理局開展安全監管檢查5礦次,查處各類隱患71條,已全部整改完成。組織煤礦開展安全培訓及警示教育5礦次、累計培訓200余人次。每月召開風險分析研判,研究重大風險,明確防范措施,同時觀看警示教育片,學習傳達“兩辦意見”“八條硬措施”和《煤礦安全生產條例》等重要文件及領導講話精神。
煤礦企業層面:2024年以來,小寺莊煤礦共計開展各類專題學習培訓和警示教育108期,進一步提高煤礦“決策層”“管理層”“執行層”等關鍵人員依法辦礦、依法管礦意識。
(二)“樹立法治意識”方面
小寺莊煤礦已由主要負責人組織管理人員認真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以及《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礦山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煤礦安全生產條例》《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關于防范遏制礦山領域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的硬措施》《陜西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通過學習礦山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樹立法治思維,進一步提高依法辦礦水平和安全管理能力,尤其是“關鍵少數人”要依法管礦、依法辦礦,杜絕事故瞞報行為。
(三)“健全煤礦安全生產管理體系”方面
小寺莊煤礦已按照陜西省煤礦六項規定、硬措施等規定要求健全煤礦組織機構、配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強化安全培訓教育,提升從業人員素質。
(四)“認真汲取事故教訓”方面
監管部門層面:黃龍縣應急管理局制定了《黃龍縣煤礦安全生產專項整治三年行動實施方案》,成立了領導小組、工作專班,一體推進三年行動走深走實。將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安全生產重要論述和來陜講話考察重要講話精神整理成冊,定期組織領導干部集中學習;結合“學法規、抓落實、強管理”活動,利用周例會組織局相關業務人員進行業務學習,要求煤礦企業充分利用安委會、調度會、班前會加強學習;推進采掘工藝升級改造,全面實現綜采綜掘;嚴厲打擊超強度、超能力、違規承包轉包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對檢查出的問題綜合運用處理處罰、通報、約談、問責、“黑名單”管理、行刑銜接等措施,依法進行懲處;推動激光甲烷傳感器、水害監測監控系統、雙重預防信息管理系統、用電監測數據系統、超前液壓支架、4G環網、履帶式探水鉆機等重點工作落實。扎實開展供電系統專項整治、打擊隱蔽工作面專項行動,切實提升煤礦安全生產水平。
煤礦企業層面:已組織全礦員工開展“2·24”事故警示教育,對所有作業規程、操作規程、技術措施進行修訂并落實在生產安全管理過程和監督檢查細節中,解決想不到、看不到、管不到的問題。
(五)“強化安全教育培訓”方面
監管部門層面:針對技術力量薄弱的現象,黃龍縣應急管理局積極主動邀請專家會診,開展專家會診4次,建立煤礦安全風險監測預警平臺;修訂《黃龍縣煤礦駐礦安全監督員管理辦法》,要求駐礦安監員做到“十必須”“十到場”“十到位”,發現異常情況要求煤礦作出立即停止作業、撤出人員命令,并將緊急情況和處理措施報黃龍縣應急管理局。2名駐礦安監員均經過培訓合格,持證上崗;監管干部分批次進行跟班學習,共外出學習4次。
煤礦企業層面:一是由礦長組織班組長以上管理人員認真組織學習《煤礦安全培訓規定》,嚴格按照編制的年度教育培訓計劃扎實開展煤礦安全教育培訓,三項崗位人員全部經培訓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產知識及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證,一般從業人員全部委托子長市煤礦安全培訓中心培訓考核合格,未經培訓考核合格的人員不得安排上崗作業;常態化開展增強職工自保、互保、聯保安全意識和業務素質、操作技能、危險辨識以及應急處置能力,全面提升職工隊伍素質能力;二是認真組織作業人員學習操作規程、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形成按章操作的良好習慣,做到“知法、守法”,杜絕“三違”,有效防范煤礦安全事故發生。
(六)“加強煤礦安全監管”方面
黃龍縣政府制定印發《黃龍縣領導班子成員安全生產重點工作責任清單》,要求政府班子成員帶頭履行職責,帶頭擔當作為。今年以來,黃龍縣政府縣長和分管煤礦安全工作的副縣長共深入現場檢查煤礦安全工作4礦次,督促煤礦安全生產及相關工作。煤礦包抓領導每月到礦一次對煤礦進行安全生產工作督導,煤專委每月召開一次煤礦安全生產會,分析研判當前安全生產工作的形勢,研究煤礦安全生產存在的重大災害和突出問題;結合全國發生的各類事故,召開專項會議和事故警示教育會進行部署落實,及時指導煤礦的安全生產工作。今年以來,縣政府研究煤礦安全工作6次,協調解決重點問題6條。
四、總體評估意見
小寺莊煤礦“2·24”一般運輸瞞報事故發生后,黃龍縣委縣政府、黃龍縣應急管理局、小寺莊煤礦能夠認真吸取事故教訓,高度重視并切實貫徹落實事故調查報告提出的事故責任追究意見及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研究制定并組織實施一系列管理措施,加強了政府領導責任、部門監管責任、企業主體責任的落實,煤礦安全生產形勢總體穩定。
經評估組評估,小寺莊煤礦“2·24”一般運輸瞞報事故責任追究意見及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已全部落實。
黃龍縣小寺莊煤礦有限責任公司
“2·24”一般運輸瞞報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
評估工作組
2024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