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煤礦瓦斯治理規定》與相關法律法規條文對照
序號 |
瓦斯治理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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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貫徹落實“先抽后采、監測監控、以風定產”瓦斯治理的十二字方針,推進我省煤礦瓦斯治理工作,控制各類瓦斯事故,根據《安全生產法》、《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煤礦安全監察條例》、《規程》、《國有煤礦瓦斯治理規定》、《國有煤礦瓦斯治理安全監察規定》及《煤礦瓦斯抽采基本指標》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制定本規定。 |
制訂的目的與主要依據。隨著我省煤礦生產向高強度、集約化方向發展以及開采深度的不斷加大,煤礦的瓦斯危害日益加劇,瓦斯問題嚴重威脅安全,制約生產,根據多年來我省煤礦企業瓦斯治理的實踐經驗,制定本規定,達到進一步規范我省煤礦瓦斯綜合治理工作,使我省煤礦瓦斯治理工作再上一個新臺階,實現安全發展的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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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安徽省境內的各類煤礦。 |
適用范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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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規定所涉及瓦斯防治的設計、措施的審批及處理,國有重點煤礦由礦業集團公司組織實施,其他煤礦由市級煤炭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
技術管理的審批權限。充分考慮到工作實際,既能嚴格把關,又能便于執行,同時,進一步落實地方監管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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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國家局21號令》第2條第一款:國有煤礦(包括國有煤礦企業及其所屬礦井,以下統稱煤礦)必須設立瓦斯治理機構和配備專業技術人員,建立瓦斯治理責任制和管理制度,落實治理資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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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要建立健全以主要負責人為核心的安全管理體系,依法健全安全管理機構,認真落實煤礦瓦斯防治工作責任制,強化對瓦斯抽采、瓦斯管理工作的領導。 |
《安全生產法》第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一)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二)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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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要建立健全以總工程師為核心的技術管理體系,完善責、權、利相統一的體制和機制,明確總工程師在決策層中的職責地位,充分發揮技術管理體系的作用。 |
《原國家局21號令》第2條第二款:煤礦總工程師對瓦斯治理負技術責任,負責組織制定治理瓦斯方案和安全技術措施,負責資金的安排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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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必須按要求設立通風、防突、抽采、安全監控等專業機構,每個專業機構必須配備不少于1名專業技術人員。礦井必須設專職通風副總工程師,突出礦井必須設專職地測副總工程師。逐步建立防突專業化施工隊伍,突出煤層石門(井筒)揭煤應由防突專業隊伍施工,突出危險區采、掘工作面施工隊伍必須相對固定。 |
四大礦業集團公司基本配齊通風副總,有的礦井還配備了地質或技術副總,有的配備了通風礦長?;茨系V業集團對各礦打鉆、防突掘進專業化隊伍實行集中管理,統一調配。這些經驗和做法應該推廣,規范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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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煤礦必須加大瓦斯治理投入,設立瓦斯治理專項資金,并明確噸煤提取瓦斯治理專項資金的數額,嚴格管理,專款專用。 |
《國有煤礦指導意見》:七、加大安全投入,治理整改隱患。 (二十七)加強對安全費用的管理。提取的安全費用必須用于安全生產,重點突出“一通三防”和重大水患的防治,保證通風系統穩定可靠,瓦斯抽放設備和工藝先進,防火、防塵、監測監控系統完善有效,防治水工程、設備到位,推廣先進適用的技術、裝備和工藝。安全費用必須??顚S谩μ崛〔蛔恪⑴灿冒踩M用、投入不到位的行為,要追究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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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煤礦要制定瓦斯治理規劃或方案。瓦斯治理的規劃或方案要貫穿于新井建設、水平延深、采區設計、生產準備到工作面移交的各個環節。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水平延深和新采區設計要有包括瓦斯綜合治理等內容的安全專篇,并報省煤炭管理部門、監察機構備案。新采區投產前,必須具備瓦斯治理的各項功能和條件,否則不準投產。 |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關于加強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與竣工驗收工作的通知》(煤安監監察〔2007〕44號):二、合理界定項目類型,分級負責,共同做好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工作。煤礦建設項目包括以下三種類型: 新建項目,指在新開發井田內新設計建設的煤礦建設項目;擴建項目,指現有合法生產煤礦通過技術改造等手段,使得生產能力增加的煤礦建設項目;改建項目,指現有合法生產煤礦改變了煤礦原有主要生產系統及安全設施,但沒有增加生產能力的煤礦建設項目(主要包括:增加井筒數目或者改變井筒功能的,擴大煤層開采范圍的,礦井延伸水平開拓方式與原設計不一致的項目)。 四、煤礦建設單位必須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組織施工,不得擅自變更設計內容。遇以下情形,煤礦建設單位和設計單位必須提前對已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進行變更修改,經原審批機構審查同意后實施。其他方面變更的,在不降低安全保障水平的前提下,建設、設計單位應提供變更依據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備案。 由于煤礦生產技術、工藝不斷改進,國家的規定、標準都在不斷提高,因此,原水平、采區設計及條件發生了很大變化,水平延伸、新采區設計必須編制瓦斯治理方案,嚴格審查備案制度。已通過安全專篇審查的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的水平延深和新采區設計要補充瓦斯綜合治理的安全專篇,并報省煤炭管理部門、監察機構備案,國有重點煤礦報安徽煤礦安全監察局和省經委煤炭辦,小煤礦報轄區監察分局和縣市級煤炭監管部門。沒有通過安全專篇審查(原國家局六號令未實施前)的礦井延伸水平設計,或者礦井延伸水平開拓方式改變原安全專篇設計的改建項目的延伸水平開采設計,必須按照國家局煤安監監察〔2007〕44號文的規定,編制安全專篇,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審查后報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備案;改建項目安全專篇分級審查,國有重點煤礦報安徽煤礦安全監察局后確定審查單位,小煤礦直接報轄區監察分局審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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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瓦斯及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瓦斯治理工程要超前規劃、超前設計、超前施工,留足預抽時間,做到先抽后采(掘)。瓦斯抽采要納入礦井生產接續,保證礦井“抽、掘、采”平衡;堅持執行瓦斯治理“一礦一策”、“一面一策”制度(即煤礦根據瓦斯預測資料,對年度內所有高瓦斯采掘工作面,必須提前制定有針對性的瓦斯綜合治理措施并認真組織實施)。 |
《抽采指導意見》:三、瓦斯先抽后采要納入礦井設計和生產規劃。6.煤炭生產必須堅持先抽后采、不抽不采。煤礦企業必須統一組織編制生產發展與瓦斯抽采中長期規劃和年度實施計劃,把礦井瓦斯抽采規劃與生產規劃、礦井年度瓦斯抽采計劃與年度生產計劃擺在同等重要的位置,實行統一管理,同時下達、同時實施、同時考核。瓦斯抽采規劃和年度抽采計劃主要內容應包括:抽采工程、裝備,工程銜接、抽采時間,抽采量、抽采率指標,實施抽采規劃的各項保障措施等。礦井生產計劃的編制應以礦井瓦斯抽采達標煤量為限,計劃開采的煤量不得超出瓦斯抽采達標的煤量。對未抽采的煤層和抽采不達標的煤層不安排生產計劃,真正做到不抽不采。該條也是對近幾年全省煤礦瓦斯治理經驗的總結,繼續推廣好的經驗和做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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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突出礦井井下工作人員必須接受防治突出知識培訓,經考核合格后方準上崗,做到每三年至少復訓一次;防突專業人員(預測預報工、效果檢驗工、抽采計量工)必須有煤炭中等專業技術學?;蚋咧校ê咧校┮陨?a href=http://www.szmgf.cn/mkwh/ target=_blank class=infotextkey>文化程度,每年復訓一次。培訓工作由四級及以上培訓機構負責組織實施,培訓機構必須按照要求編制教案,每次培訓時間不得少于1個月(其中脫產培訓時間不少于10天),每次復訓時間不得少于7天。 |
《抽采指導意見》:11.加強抽采人員培訓,提高抽采隊伍素質。應抽采煤礦企業應建立瓦斯抽采專業工種培訓制度,并定期對瓦斯抽采管理人員進行專業技術培訓,對瓦斯抽采工進行技能培訓;煤礦企業應定期或不定期組織瓦斯抽采的相關人員進行參觀學習、經驗交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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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地質勘探部門提供的井田勘查報告要做到地質資料詳細,煤層瓦斯含量、突出危險性相關參數真實可靠;礦井設計部門要嚴格執行瓦斯治理有關規定,礦井初步設計及安全專篇說明書中必須有瓦斯防治專門章節,提出礦井、水平初次揭煤的措施和要求。 |
《抽采指導意見》:7.把瓦斯抽采納入礦井設計,為先抽后采創造條件。新建、技改和資源整合的高瓦斯礦井、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初步設計必須包括瓦斯先抽后采的內容,并納入安全專篇;生產礦井的新水平、新采區設計必須編制瓦斯先抽后采專章(節)。在礦井開拓布局和煤層開采程序方面,應堅持瓦斯抽采工程優先、保護層開采優先的設計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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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建立石門(井筒)揭開(穿)突出煤層、新建礦井(包括新水平、新采區)揭穿各煤層防治突出設計、措施報批制度。揭煤設計由煤礦組織會審后報礦業集團公司(市煤炭管理部門)批準,揭煤措施由礦總工程師(技術主要負責人)負責審批,并組織現場驗收。 |
《規程》第一百九十九條:石門揭穿突出煤層前,必須編制設計,采取綜合防治突出措施,報企業技術負責人審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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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煤礦必須嚴格執行“四位一體”綜合防突措施。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必須采取突出危險性預測、防治突出措施、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檢驗和安全防護措施“四位一體”的綜合防突措施。嚴格突出煤層巷道及工作面施工管理。在突出煤層的煤巷中施工時,制訂安全措施并嚴格實施,煤礦有關管理人員要現場帶班,發現有煤與瓦斯突出預兆時,立即撤出作業人員,采取安全措施 |
《細則》第2條:開采突出煤層時,必須采取包括突出危險性預測、防治突出措施、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檢驗和安全防護措施的綜合防突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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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瓦斯抽采、防突措施、地質探查等鉆孔的考核驗收制度。所有鉆孔必須按批準的設計和措施施工,實行掛牌管理,并嚴格落實考核驗收制度。 |
《抽采指導意見》: 12.建立健全目標考核體系。應抽采煤礦企業要建立嚴格的先抽后采考核、獎罰制度,保證裝備、人員、資金三到位,形成分工明確、配置合理、運轉高效、獎罰分明的工作機制和考核體系,國有重點煤礦由集團公司進行年度考核,地方國有、鄉鎮煤礦由上級行業主管部門進行年度考核。目標考核制度主要包括:先抽后采目標逐級考核制度、瓦斯抽采崗位責任考核辦法、瓦斯抽采管理實施細則、先抽后采工程檢查驗收制度、先抽后采例會制度、先抽后采獎懲制度、抽采技術檔案管理制度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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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完善和落實瓦斯檢查與管理制度。煤礦必須按規定配備專職瓦斯檢查員。高瓦斯礦井、煤與瓦斯突出礦井、低瓦斯礦井的高瓦斯區域的采掘工作面,必須有專職瓦斯檢查員跟班檢查瓦斯。 |
《原國家局21號令》第八條:煤礦必須建立和落實瓦斯檢查制度,采取防突措施。煤礦井下所有作業地點和容易積聚瓦斯的地點,必須定人、定時進行瓦斯巡回檢查,要制定瓦斯檢查計劃,并采取防止瓦斯檢查員空班漏檢的措施。高瓦斯礦井、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有高瓦斯區域的低瓦斯礦井的采掘工作面,必須有專職瓦斯檢查員跟班檢查瓦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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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井下所有作業地點和容易積聚瓦斯的地點,必須進行瓦斯巡回檢查。制定瓦斯檢查巡回路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瓦斯檢查員空班漏檢。煤礦每月瓦斯檢查的地點由煤礦總工程師簽字確定,當檢查地點發生變化時,必須及時進行調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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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必須嚴格執行“一炮三檢”、“三人連鎖放炮”制度,瓦斯檢查員發現瓦斯治理措施不落實時,有權停止作業。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業地點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0%時,瓦斯檢查員有權禁止電鉆打眼、禁止放炮;達到1.5%時,有權禁止工作、切斷電源、撤出人員。 |
《原國家局21號令》第四條第二款: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業地點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0%時,必須停止使用電鉆;瓦斯濃度達到1.5%時,必須停止工作,切斷電源,撤出人員,進行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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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必須加強對盲巷和密閉管理。井下所有盲巷要按規定及時予以封閉,封閉前方瓦斯積聚、密閉工程質量不合格的,必須及時采取措施進行妥善處理。瓦斯超限、啟封密閉等異常情況,必須按規定制定專門措施并認真落實。 |
《規程》第一百四十條:礦井必須從采掘生產管理上采取措施,防止瓦斯積聚;當發生瓦斯積聚時,必須及時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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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嚴格執行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的規定。建立健全瓦斯超限追查處理制度,實行分級追查處理: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業地點風流中瓦斯濃度超限在1.5%以下的,由當班礦值班負責人組織處理;瓦斯濃度達到1.5%至3.0%及采掘工作面瓦斯長期處于臨界狀態的,由煤礦總工程師組織追查處理;瓦斯濃度達到3.0%以上的,由礦業集團公司(市煤炭管理部門)組織處理。 |
《規程》第四百九十八條:制定需礦山救護隊執行的排放瓦斯、啟封火區、震動爆破、反風演習等安全技術工作的安全措施時,礦山救護隊必須參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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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煤礦必須加強礦井瓦斯地質工作,及時探明采掘工作面前方地質構造,掌握煤體結構、瓦斯涌出量等情況。積極研究煤與瓦斯突出敏感指標及其臨界值,科學預測煤層突出危險性,檢驗防治突出措施效果。 |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 國家煤礦安監局關于國有重點煤礦近期發生兩起煤與瓦斯突出事故的通報》(安監總煤調〔2007〕68號): 二、加強瓦斯地質工作,加大構造區域的安全管理力度。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必須編制礦井瓦斯地質圖,并標明采掘進度、開采層被保護的范圍、煤層賦存條件、地質構造、瓦斯基本參數等地質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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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突出煤層的區域性劃分必須由有資質的部門進行。礦井要做好非突出煤層向突出煤層轉化的預警工作。非突出煤層采掘工作面在施工鉆孔過程中,出現頂鉆、吸鉆、夾鉆、噴孔等異常現象,以及瓦斯壓力、防突預測(校檢)指標超過規定等情況時,要采取“四位一體”的防突措施并對煤層突出危險性進行鑒定。 |
《細則》第24條:突出煤層開采過程中,如果已確切掌握煤層突出危險區域的分布規律,并且有可靠的預測資料,由礦總工程師圈定煤層在不同區域的突出危險程度,經局總工程師批準后,在確認的無突出危險區域內,可不采取防止突出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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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水平、新采區非突出煤層揭煤和煤巷掘進必須按《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細則》第26條的規定收集“四項指標”資料,發現有一項指標超標的,必須先按突出煤層管理,并請有資質的部門進行鑒定。突出敏感性指標接近臨界值的,必須按突出煤層管理。礦井要和科研部門共同研究確定適合本礦井的突出預測預報指標體系。 |
加大突出預警力度,嚴防突出事故發生。雖然《細則》規定四項指標全部達到或超過其臨界值時才劃為突出煤層,實際生產過程中一些非突出煤層的采掘面發生過突出事故,一些預測無突出危險的突出煤層采掘工作面也發生過突出事故,這些突出事故的發生充分說明使用多年《細則》的有關規定已不適應現今防突工作的實際,預測煤層、工作面突出危險性參數的臨界指標已不能準確確定煤層、工作面突出危險性。目前提高煤層、預測標準,加大突出預警力度顯得尤其重要,做到早發現,早治理。只有煤的堅固性系數超過臨界指標或煤的破壞類型屬于Ⅲ、Ⅳ、Ⅴ類的可結合實際煤層瓦斯賦存情況,可先采取措施,搜集相關資料,初步分析原因,屬于瓦斯原因導致的,與其他兩個指標超限同等處理,即有一項超標的,一律先按突出煤層管理,再由資質部門鑒定。發生動力現象的,一律執行“四位一體”防突措施,并請資質部門鑒定,或者按照突出礦井瓦斯等級鑒定要求,直接申請省經委鑒定批復為突出礦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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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突出礦井要進行采掘應力集中區范圍的研究。突出煤層石門揭煤要避開地質構造帶和應力集中區,掘進工作面進入采動應力集中區前必須采取防突措施,不得在地質構造帶和應力集中區貫通。同一區段的突出煤層進行采掘作業時,任意相向采掘的兩個工作面間距由礦業集團公司(市煤炭管理部門)確定,但必須符合《規程》的規定。 |
《細則》第58、67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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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低瓦斯礦井新水平、新采區應測定煤層原始瓦斯含量和壓力。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每個采區垂深每增加 |
《抽采指標》:6.2 低瓦斯礦井新水平、新采區應測定煤層原始瓦斯含量和壓力,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每個采區垂深每增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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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放頂煤開采必須符合《規程》規定,采用瓦斯排放巷不能有效解決巷道內瓦斯超限、管理上存在盲區的放頂煤工作面,必須停止開采。 |
《規程》第六十八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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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開采煤與瓦斯突出危險性嚴重的煤層,經專家論證在目前技術條件下難以有效防治的,暫緩開采。 |
《國務院446號令》第十五條:煤礦存在瓦斯突出、自然發火、沖擊地壓、水害威脅等重大安全生產隱患,該煤礦在現有技術條件下難以有效防治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責令其立即停止生產,并提請有關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專家論證應當客觀、公正、科學。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論證結論,作出是否關閉煤礦的決定,并組織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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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認真做好“一通三防”基礎工作。煤礦要建立健全隱患排查治理和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嚴格現場管理,加強煤礦“一通三防”安全質量標準化建設及考核評定工作。 |
《國有煤礦指導意見》:(七)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機構。煤礦企業必須按照《安全生產法》的規定,建立安全管理機構,配齊安全管理人員。煤礦的“一通三防”、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的防突、電氣設備防爆、水文地質等安全管理工作必須明確專門人員負責。(八)建立和完善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十九)嚴格執行“一通三防”技術管理的有關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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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煤礦必須按規定建立瓦斯抽采系統。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礦井,必須建立地面永久抽采瓦斯系統或井下臨時抽采瓦斯系統: |
《規程》第一百四十五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礦井,必須建立地面永久抽放瓦斯系統或井下臨時抽放瓦斯系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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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個采煤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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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礦井絕對瓦斯涌出量達到《煤礦瓦斯抽采基本指標》要求抽采條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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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開采有煤與瓦斯突出危險的煤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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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斯抽采指標及指標計算方法必須符合《煤礦瓦斯抽采基本指標》規定要求。 |
《抽采指標》:4.1 突出煤層工作面采掘作業前必須將控制范圍內煤層的瓦斯含量降到煤層始突深度的瓦斯含量以下或將瓦斯壓力降到煤層始突深度的煤層瓦斯壓力以下。若沒能考察出煤層始突深度的煤層瓦斯含量或壓力,則必須將煤層瓦斯含量降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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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突出礦井必須優先開采保護層,凡符合《煤礦地質規程》開采條件的、經論證具有保護效果的煤層必須開采;凡不具備開采保護層的,必須預抽煤層瓦斯,預抽效果要符合《煤礦瓦斯抽采基本指標》要求,并經礦業集團公司(或市級煤炭管理部門)組織認證后,方可以石門等方式進入煤層,石門揭煤范圍處預抽不少于3個月。 |
《規程》第一百九十二條:對于有突出危險煤層,應采取開采保護層或預抽煤層瓦斯等區域性防治突出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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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被保護層工作面未受到保護的區域,必須采取預抽瓦斯等措施消除突出危險。突出危險區域煤層掘進必須實行巖巷預抽掩護,巖巷超前 |
《規程》第一百九十三條:在突出礦井開采煤層群時,應優先選擇開采保護層防治突出措施。開采保護層后,在被保護層中受到保護的區域可按無突出危險區進行采掘作業;在未受到保護的區域,必須采取綜合防治突出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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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備保護層開采條件的突出礦井必須制定保護層開采及瓦斯抽采規劃,調整礦井開采部署,制定礦井開拓、掘進和回采接替計劃,以及配套的瓦斯抽采和治理技術方案,保護層工作面應正常銜接,做到“抽、掘、采”平衡。 |
《細則》第9條:有突出礦井的礦務局和有突出煤層的礦井在編制年度、季度、月生產計劃的同時,必須編制年度、季度、月度的防治突出的措施計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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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保護層工作面開采前,保護層工作面的瓦斯抽采工程應能保證《煤礦瓦斯抽采基本指標》中規定的采煤工作面瓦斯抽采率要求。不同煤層的保護層開采,其首采保護層的保護效果和保護范圍必須進行考察。實施首采保護層開采的塊段或工作面必須將保護層和被保護層的巷道布置、瓦斯綜合治理方案報礦業集團公司審查。被保護層開采前必須經礦業集團公司(市煤炭管理部門)組織專家對被保護層保護范圍和保護效果進行評價。 |
《細則》第48條:5.礦井首次開采保護層時,必須進行保護層保護效果及范圍的實際考察,并不斷積累、補充完善資料,以便盡快得出確定本礦保護層有效作用參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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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煤礦必須編制年度瓦斯抽采工程和抽采量計劃,并報礦業集團公司(市煤炭管理部門)審批。高瓦斯及突出煤層的采區設計必須有專門的瓦斯抽采設計,并報礦業集團公司(市煤炭管理部門)審批。依據瓦斯賦存狀況,分巷道、工作面、采區、煤層由礦井、礦業集團公司(市煤炭管理部門)逐級匯總,明確必抽量和應抽量,必抽量不到位的不得進行采掘作業。實行瓦斯治理工程備案制和責任追究制。嚴格抽采計量考核,嚴肅處理假鉆孔、假抽采、假計量。 |
《抽采指導意見》: 6.煤炭生產必須堅持先抽后采、不抽不采。煤礦企業必須統一組織編制生產發展與瓦斯抽采中長期規劃和年度實施計劃,把礦井瓦斯抽采規劃與生產規劃、礦井年度瓦斯抽采計劃與年度生產計劃擺在同等重要的位置,實行統一管理,同時下達、同時實施、同時考核。瓦斯抽采規劃和年度抽采計劃主要內容應包括:抽采工程、裝備,工程銜接、抽采時間,抽采量、抽采率指標,實施抽采規劃的各項保障措施等。礦井生產計劃的編制應以礦井瓦斯抽采達標煤量為限,計劃開采的煤量不得超出瓦斯抽采達標的煤量。對未抽采的煤層和抽采不達標的煤層不安排生產計劃,真正做到不抽不采。 20.加強瓦斯預抽管理。煤礦企業要定期測定、收集瓦斯基礎參數,建立瓦斯基本參數數據庫,按規定開展瓦斯等級鑒定和突出危險區域預測;加強抽采系統維護管理,嚴格鉆孔的設計、施工、驗收;按要求安裝排渣器、自動放水器和計量裝置;鉆孔、鉆場、管路系統等主要作業地點實行掛牌管理,定期測量負壓、流量、濃度等參數,并及時調整。實施先抽后采的礦井每月至少分析一次預抽情況,適時評價預抽效果,提出區域性預抽評估報告,預抽評估報告作為石門揭煤、采掘工作面編制施工組織措施的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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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礦井抽采系統能力必須滿足需要。抽采泵站必須配備同等能力的備用瓦斯抽放泵,抽采系統的管路應與抽放泵相匹配。煤礦必須保證瓦斯抽采系統正常運行,防止抽采系統因故停止運行造成瓦斯超限。 |
《規程》第一百四十六條:(三) 抽放瓦斯泵及其附屬設備,至少應有1套備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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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礦井必須對不同煤層、不同水平、不同區域抽采鉆孔進行抽(排)采半徑測定。 |
《細則》第70條第5款:超前鉆孔孔數應根據鉆孔的有效排放半徑確定,鉆孔的有效排放半徑必須實測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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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所有礦井都必須裝備礦井安全監控系統,按規定安設各類傳感器,實現瓦斯超限聲光報警、斷電并閉鎖和掘進工作面停風斷電并閉鎖。礦井安全監控系統中心站必須實時監控全部采掘工作面瓦斯濃度變化、被控設備的通、斷電狀態和各類傳感器的運行狀態。 |
《規程》第一百五十八條:所有礦井必須裝備礦井安全監控系統。礦井安全監控系統的安裝、使用和維護必須符合本規程和相關規定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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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除按照《規程》及《煤礦安全監控系統檢測儀器使用管理規范》等規定設置傳感器外,還應在以下場所增設傳感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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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采煤工作面上隅角甲烷傳感器T0,報警濃度≥1.0%、斷電濃度≥1.5%、復電濃度<1.0%,斷電范圍與工作面傳感器相同,其位置距巷幫和采空區側充填帶均不大于 |
《安全監控規范》:6.2 甲烷傳感器的報警濃度、斷電濃度、復電濃度和斷電范圍及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的報警濃度必須符合表1的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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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長距離巷道掘進,每達 |
《安全監控規范》:6.4.3 高瓦斯和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的掘進工作面長度大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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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采動卸壓帶、地質構造帶、采掘面過老巷、采空區、鉆場、距突出煤層法距小于 |
這是對特殊地帶應加強監測的要求,具體安裝地點及措施由煤礦總工程師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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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瓦斯抽采站的抽采主管、工作面瓦斯抽采干管上必須安裝瓦斯計量裝置,按規定測定瓦斯抽采量。 |
《安全監控規范》:6.15 瓦斯抽放泵站甲烷傳感器的設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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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煤礦安全監控系統和生產調度系統必須聯合值守、統一指揮;嚴格按《規程》及《煤礦安全監控系統檢測儀器使用管理規范》要求,加強監控系統的管理、使用和維護,確保系統正常運行。 |
《安全監控規范》:9.2.1地面中心站值班應設置在礦調度室內,實行24h值班制度。值班人員應認真監視監視器所顯示的各種信息,詳細記錄系統各部分的運行狀態,接收上一級網絡中心下達的指令并及時進行處理,填寫運行日志,打印安全監控日報表,報礦主要負責人和主要技術負責人審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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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礦井安全監控系統必須實現全省聯網。 |
《安全監控規范》:4.6原國有重點煤礦必須實現礦務局(公司)所屬高瓦斯和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的安全監控系統聯網;國有地方和鄉鎮煤礦必須實現縣(市)范圍內高瓦斯和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安全監控系統聯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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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 礦井日常的瓦斯監控日報表,要由礦長和總工程師簽字審批。 |
《安全監控規范》:9.2.1(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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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 新建的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礦井井筒揭煤前必須設置瓦斯斷電儀,進入煤巷施工前必須安裝安全監控系統。 |
望峰崗建井時發生突出后,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通報及有關文件中反復強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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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 煤礦必須有完善的獨立通風系統。礦井通風系統必須符合《規程》規定,必須按規定設計和施工專用回風巷。嚴禁“剃頭”開采;高瓦斯、突出礦井的回采工作面上下順槽之間不得施工聯絡巷,有特殊情況的,必須經集團公司總工程師審批。煤巷、半煤巖、有瓦斯涌出的巖巷供風必須實現“三專兩閉鎖”;高瓦斯區域、突出區域和石門揭煤掘進工作面必須實現“雙風機、雙電源”,且主、備風機能夠自動切換。 |
《規程》第一百零七條:礦井必須有完整的獨立通風系統。改變全礦井通風系統時,必須編制通風設計及安全措施,由企業技術負責人審批。第一百一十三條:準備采區,必須在采區構成通風系統后,方可開掘其他巷道。采煤工作面必須在采區構成完整的通風、排水系統后,方可回采。高瓦斯礦井、有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險的礦井的每個采區和開采容易自燃煤層的采區,必須設置至少1條 專用回風巷;低瓦斯礦井開采煤層群和分層開采采用聯合布置的采區,必須設置1條專用回風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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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礦井要做到“三優先”。即,優先健全安全管理機構尤其是“一通三防”管理機構、配備管理人員,優先施工安全工程,優先形成全負壓機械通風系統、瓦斯抽采系統、安全監控系統、防火系統、防塵系統。在進入煤層掘進之前,必須形成全負壓通風系統。 |
在落實“三同時”制度同時,優先具備安全條件,從源頭上保障安全建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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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高瓦斯、突出礦井通風系統的防災抗災能力。傾斜條帶布置時,必須至少超前兩個區段形成獨立的通風系統后,方可施工回采巷道。 |
《規程》第113條:采煤工作面必須在采區構成完整的通風、排水系統后,方可回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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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 煤礦必須嚴格按照核定的生產能力下達原煤生產計劃,合理安排煤炭生產和勞動定員。核定生產能力發生變化的,必須及時調整生產計劃,嚴禁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組織生產。煤礦井下出現風速超限、瓦斯經常超限及不合理串聯通風的,等同超能力生產。超能力生產的礦井、采區、工作面,必須立即重新調整生產布局及通風系統,把產量降到核定能力范圍內。 |
《煤礦生產能力管理辦法》(發改運行〔2006〕819號):第26條煤礦應依據登記生產能力,按照均衡原則,安排季度、月度生產計劃,合理組織生產。第27條各級人民政府的相關部門和煤礦的上級主管單位不得向煤礦下達超過登記生產能力的生產計劃和以超登記能力為基礎的其他技術經濟指標。否則,煤礦有權拒絕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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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條 對煤礦實施安全監管監察的過程中,煤炭管理部門、煤炭安全監察機構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據《安全生產法》、《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國務院令第446號),責令立即停止作業、限期整改,并給予經濟處罰;拒不停止作業、拒不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整頓: |
《國務院446號令》第八條二款規定了煤礦十五種重大安全生產隱患和行為,《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認定辦法(試行)》(安監總煤礦字〔2005〕133號)又將其細化,形成了十五項67條,《安徽省煤礦重大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和監管監察辦法》(皖經煤炭〔2006〕274號)第六條依據《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認定辦法(試行)》第十七條規定,把“有其他重大安全生產隱患”細化為10條,從而形成煤礦安全生產共計76條重大安全隱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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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瓦斯治理責任制不落實的; |
如:發現本規定第(十九)項未按規定對盲巷、密閉進行管理和瓦斯檢查的和第(二十一)項未執行“一炮三檢”制度的,均屬于重大安全隱患“瓦斯超限作業”第(二)款“不按規定檢查瓦斯”,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可依據《國務院446號令》的第十條“煤礦有本規定第八條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仍然進行生產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責令停產整頓,提出整頓的內容、時間等具體要求,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煤礦企業負責人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3個月內2次或者2次以上發現有重大安全生產隱患,仍然進行生產的煤礦,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提請有關地方人民政府關閉該煤礦,并由頒發證照的部門立即吊銷礦長資格證和礦長安全資格證,該煤礦的法定代表人和礦長5年內不得再擔任任何煤礦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礦長。”的規定,對煤礦企業和煤礦企業負責人進行處理、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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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按規定健全以總工程師為核心的技術管理體系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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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按規定設立瓦斯治理機構或專業人員配備不足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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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瓦斯治理的管理制度不健全的,規劃或方案、安全技術措施不落實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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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未按規定對井下工作人員進行防突知識培訓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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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全投入不到位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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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專用回風巷不符合要求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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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采區系統不完善進行回采作業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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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采、掘工作面未按規定實行獨立通風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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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突出煤層回采工作面上下順槽或掘進工作面之間違反規定設置聯絡巷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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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具備開采保護層條件,沒有開采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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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不具備開采保護層條件,又沒有抽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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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煤巷、半煤巖巷、有瓦斯涌出的巖巷以及石門揭煤掘進工作面供風未實現“三專兩閉鎖”、“雙風機、雙電源”及主、備風機未實現自動切換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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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瓦斯抽采基本指標達不到要求仍進行采掘作業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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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煤礦瓦斯監測監控系統不能實時監控各類傳感器運行狀態及被控設備的通、斷電狀態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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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煤礦瓦斯監測監控系統未實現與生產調度系統形成聯合值守、統一指揮,并實現全省聯網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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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未按照本規定第二十七條安設傳感器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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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井筒揭煤,未安設瓦斯斷電儀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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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未按規定對盲巷、密閉進行管理和瓦斯檢查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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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未按規定排放瓦斯、撤出人員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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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未執行“一炮三檢”制度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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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違反規定進行放頂煤開采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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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綜采放頂煤工作面采用瓦斯排放巷不能有效解決巷道內瓦斯,造成瓦斯超限重大隱患的,回采工作面管理上存在盲區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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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 煤礦企業違反本規定的,煤炭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依據有關規定做出處理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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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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