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事故搶救制度
一、事故報告:
1、職工在生產過程中發生傷亡事故,事故單位必須立即報告礦調度室及安檢科。報告內容為發生事故的單位、時間、地點、類別、傷害程度、事故簡要經過等基本情況。
2、調度室接到事故報告后,必須立即按匯報程序報告給礦長、救護隊、醫院及上級部門。
二、事故搶救:
1、立即組成事故搶救領導小組。
2、安檢部接到通知后,必須在1分鐘內通知救護隊,救護隊必須在10分鐘內到井口集合。
3、礦井口急救站接到調度通知后,必須在20分鐘內備齊必要的搶救器材到副井口集合。
4、機電隊隨時做好搶救人員的入井準備工作。
5、后勤、供應部門接到通知后,立即準備必要的搶險救災物資。
6、安檢部必須立即趕赴事故地點保護現場,做好記錄,為事故分析調查取證。
三、獎懲:
1、對事故搶救有功人員,按礦定職工獎勵辦法進行獎勵。
2、參加事故搶救人員未能及時趕到指定地點,對責任單位罰款500元,對負責人罰款100元。
3、后勤保障工作不能滿足事故搶救需要的,對責任單位罰款500元,對負責人罰款100元。
4、事故單位隱瞞事故情況或報告不及時影響事故搶救的,對當班跟班隊長、班組長降一級一年處分,對單位負責人罰款500元。
本制度由調度室、安檢部監督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