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企業生產設施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條 各單位要對所管轄區域內的生產設施建立臺帳。
第二條 各種安全設施應有專人管理,定期檢驗和維護保養。安全設施應編入設備檢修計劃,定期檢修。安全設施不得隨意拆除、挪用或棄置不用,因檢修拆除的,檢修完畢后立即復原。
第三條 要根據危險化學品的種類、特性,在車間、庫房等作業場所設置相應的監測、通風防曬、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滲漏、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設備,并按照國家標準和有關規定進行維護、保養,保證符合安全運行要求。
第三條 對于特種設備應建立特種設備臺帳和檔案,定期檢測,證件齊全。特種設備操作人員應持證上崗。 第四條 監視和測量設備應建立臺帳,定期進行校準和維護,并保存校準和維護記錄。
第五條 各單位的關鍵裝置、重點部位安全管理制度和應急預案,實行企業管理人員定點承包的安全管理機制。承包點應設置“管理人員安全承包責任牌”。
第六條 聯系人對所負責的關鍵裝置、重點部位負有安全監督與指導責任,具體內容是:
(1)指導安全承包實現安全生產;
(3)定期檢查安全生產中存在的問題與隱患;
(4)督促隱患整改;
(6)解決影響安全生產的突出問題。
第七條 聯系人至少每月到承包點進行一次安全活動,其活動形式包括參加基層班組安全活動、安全檢查、督促整改事故隱患、安全工作指標等。
第八條 單位生產部每季對聯系人承包到位情況進行一次考核,并進行公布。考核情況納入聯系人年度責任制考核中。
第九條 各單位要建立關鍵裝置、重點部位檔案及安全檢查書面報告制度。定期進行監督或巡檢。
第十條 各單位要制定關鍵裝置、重點部位應急預案,至少每年進行一次演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