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生產安全聯系制度
煤礦生產安全聯系制度
1、設計部門要地質測量資料,必須事先聯系,提交委托書,并有總工程師簽字。
2、采區設計資料至少應在前2年通知地測部門,設計前3個月交付使用。
3、重要井巷貫通工程,設計部門應提前向地測部門提供設計圖紙,并在總工程師主持下通過業務會議共同確定貫通允許偏差值。
4、地測部門應按設計圖紙嚴格審核設計資料,對影響資源回收或因地質因素設計不合理,計算數據不符,要向設計部門提出,修改后才能計算標定要素。
5、回采工作面貫通后,5天內提供采面地質說明書,掘進巷道所有資料,提前1個月通知地測部門,在設計前15天提供所需地測資料。
6、采掘工作面開工時,礦生產調度室必須至少提前3天向礦技術科下達開工通知單。
7、采煤工作面推進至距停采線30—40m時,礦技術科必須向調度室、通風科、安全科、采煤隊下達停采通知單。
8、掘進工作面在開門、停頭、貫通前30—40m時,礦技術科必須向調度室、通風科、安全科、掘進隊下達開門、停頭、貫通通知單,并上報分管礦領導。
9、因特殊情況停工的工作面復工時,調度室必須提前3天向技術科、通風科、安全科、機電科下達復工通知單。
10、礦技術科積極開展地質工作,按月定期進行地質預報,并向調度室、安全科、采煤掘進隊下達預報單,工作面地質情況發生緊急變化時,技術科必須立即查明原因、范圍、程度,并下發緊急預報單。
11、技術科必須根據探水隊探放水情況、機電科排水組排水觀察統計情況,按月向調度、機電、通風、安全等部門下達水文預報單。
12、探水組每次探放水結束后,必須將探放水情況報告、報表報送礦分管領導、技術、調度、安全、機電科。探水現場發現異常情況時,必須立即上報礦總工程師、調度室等相關部門。
13、機電科排水組必須每班統計礦井涌水、排水情況,每天以報表形式上報機電科;按月統計、分析后報送技術科、礦總工程師;發現涌水異常時,必須立即上報礦總工程師、調度室。
14、技術科每月驗收一次采掘工程進度,并將進度通知單下發礦相關科室。
15、施工單位在測量給線、地質調查時應密切配合,提供方便。發現中、腰線移動和地質構造時應及時通知地測部門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