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煤炭銷售票管理信息系統核查回收工作制度
一、山西省煤炭銷售票各受委托查驗回收單位負責對煤炭銷售票信息化管理查驗回收工作的具體實施。
二、各受委托查驗回收單位應嚴格按照煤炭銷售票信息化管理的各項規定認真執行煤炭銷售票查驗回收的相關工作。
三、各受委托查驗回收單位應根據煤炭銷售票信息化管理的各項規定制訂本回收系統信息化管理辦法。
四、各受委托查驗回收單位要維護好網絡運行的安全,對于網絡或硬件設備運行出現的故障應及時逐級上報,以便及時解決,不得拖延。
五、各受委托查驗回收單位及各回收工作人員要對煤炭銷售票信息系統的相關信息做好保密工作,不得向不相關的人員泄露系統信息。
六、各受委托查驗回收單位在各回收崗位應配備責任心強、認真負責的的回收人員進行票據回收工作。
七、各受委托查驗回收單位應通知各基層回收單位將回收的各類煤炭銷售票按手工票和機打票區分開,并分別統計、匯總和上報。
八、各受委托查驗回收單位應嚴格按照212號省長令及其實施細則和煤炭銷售票查驗回收的相關文件規定按時統計、報表,不得以各種理由拖延,要做到票表一致,并有領導簽章和單位蓋章。
九、各受委托查驗回收單位對回收工作中存在疑問的票據,應登記、造冊逐級交至省煤炭票證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