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防止煤礦重大水害事故的發生,保障礦井和職工安全,促進礦井防治水各項工作的及時開展,特制定防治水管理運行制度。
礦井必須建立健全防治水管理工作機構,明確責任,并制定應急處置預
案。礦長是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責任人,負責防治水工作所需的人力、物力、資金
2、礦井必須建立以總工程師為首的防治水技術管理體系,設立專門的防治水機構,并配備有經驗的防治水專業技術管理人員,所配人員必須經過專業技術培訓,具備一定的專業素質。
3、防治水中心必須加強防治水基礎工作,開展水文地質補充調查工作,各種原始記錄、臺帳、卡片等齊全、準確;圖紙資料真實可靠、填繪及時;做好礦井水情水害的分析和預報,及時提供各種水文地質資料,滿足礦井安全生產需要。
4、必須抓好水患的排查與治理工作。每月至少進行一次水患排查,對排查出的水患必須制定防治措施。
5、必須具備完善的排水系統,保證礦井應急排水能力(采區、工作面、水泵、管路、水倉容量)達標,做好搶險物資儲備的定期檢查更替工作。
6、加強對上組、老空、采空積水情況的探查和管理,加強對相鄰礦老空及廢棄老窯情況的調查;總工程師每半年必須組織人員進行一次復查核實,按規定及時、準確地填繪在采掘工程平面圖上;加強與相鄰礦之間的關系協調,按安全互保協議及時交換圖紙,建立完善的檔案資料。嚴格執行“有掘必探、有采必探、先探后掘、先探后采”的原則。
7、嚴格執行防治水審批管理制度。受上覆巖層水或地表水威脅的煤層,必須按照礦井設計和礦井地質報告的規定留設防隔水煤(巖)柱,未經省煤炭管理部門批準,嚴禁擅自提高開采上限。受承壓水威脅的礦井,開采前必須查清水文地質條件,編制治理方案和防范措施,按管理權限報批后組織實施。
8、按《煤礦安全規程》和《煤礦防治水細則》要求計算留足礦井邊界隔離煤柱,不得擅自采動破壞;變更邊界煤柱,編制專門設計報省煤炭管理部門批準。
9、每年雨季前對本單位的“雨季三防”工作進行全面排查分析,對主要排水系統進行聯合試運轉。在受雨季降水影響或威脅情況下,必須制定專門的防治措施。井口和工業廣場高程必須高于當地歷年最高洪水位,并避開可能發生塌方、滑坡的地段。
10.礦井必須加大對防治水工程的資金投入,對本礦區防治水工作起到服務指導作用,積極引進煤礦主體專業(水文地質方面)的大中專畢業生,優化防治水管理隊伍,逐步形成探水、放水、監測監控的專業隊伍。總工程師必須每年組織有關人員編制防治水工程計劃,經礦長批準后列入安全技措工程計劃,并組織實施。
二十二、防治水日常巡檢考核制度
一、日常巡檢制度:
1、探放水隊是防治水工作質量的第一責任人。
2、防治水工作安排時,要把提高防治水工作質量、杜絕事故發生作為重點,同時措施到位,責任落實到人。
3、防治水科對探放水工作進行檢、監督,發現問題及時予以解決。
4、防治水科每月對各工作防治水工作進行一次全面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匯報相關領導,并予以解決處理。
5、防治水科每季度對礦井防治水工作進行一次全面檢查、匯總、分析,發現問題及時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6、發現防治水工作中存在重大隱患時,要立即匯報分管礦長或總工程師。
考核制度:
1、安全獎罰與安全目標相結合,作為煤礦安全制約、激勵機制的重要手段。
2、安全獎罰的對象為相關職能部門和探放水作業隊組。
3、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貢獻大小,給予表彰獎勵。
①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政策法令、認真貫徹探放水制度和各項防治水安全措施,在礦井防治水工作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
②發現事故征兆,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或及時報告及制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從而避免重大事故發生或顯著減輕事故危害程度的。
③對于全年每班堅持“有掘必探、有采必探、先探后掘、先探后采”原則的隊組、職工。
④在防治水技術工作中有發明創造,有重大革新或推廣新技術有卓越成績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有關領導和當事人處罰。
①沒有堅持“有掘必探、有采必探、先探后掘、先探后采”原則的隊組予處罰。
②防治水措施執行不到位,探水眼沒有按照相關設計施工的,給予執行單位和責任人處罰。
③探放水記錄不全,設備管理不到位,現場牌板管理混亂的相關責任隊組和責任人給予處罰。
④沒有組織工人學習探放水規程、措施的相關負責人。
⑤探放水措施與現場實際情況不符合的。
⑥對制止違章作業、違章指揮的人員,對揭發隱瞞事故真相的人員,對安全監察檢查人員進行漫罵、毆打及借故進行報復的人員予以開除處分。
⑦探放水措施編寫不及時。
⑧現場情況發生變化,未及時匯報的隊組、技術人員。
二十三、探掘公示、日報、驗收及審批制度
1、探水隊要根據各采掘工作面探放水設計規定及措施進行探放水作業,并在探放水管理牌上填寫清楚鉆孔的各項參數。
2、當班技術員、安監員及跟班隊長要驗收本工作面的探放水和掘進情況,并在允掘距離牌上填寫清楚當班的剩余掘進距離,并簽字。
3、當班跟班隊長、安監員要對公示牌填寫的內容進行核查,并在公示牌上簽字。
4、防治水中心主任、總工程師根據上報探掘進度情況進行核查、審批,并督促探放水工作。
十八、探放水終采(掘)停工制度
為了加強礦井防治水技術管理,切實做好礦井探放水工作,自覺執行“探掘分離、終采(掘)停工”的要求,特制定此制度。
1、礦井安全部門應加強煤礦探放水工作的安全監管,安監員嚴格掌握各采掘工作面當班進度,到終采(掘)位置時,及時下達探放水終采(掘)停工通知書到探水隊、采掘隊組、防治水中心等。
2、生產隊組接到終采掘停工通知書后,停止生產作業,并加強工作面迎頭支護,移除工作面采掘設備,清理鉆場雜物,配合探水人員進行探放水作業。
3、探水隊接到終采掘停工通知書后,依據防治水中心下發的鉆探通知書進行鉆探,防治水中心技術人員現場核實鉆探位置,標定鉆孔的方位、傾角、深度和鉆孔數量等,對探放水工作的作業人員進行技術指導,監督探放水記錄的填寫,并填寫當班鉆探參數牌版。
4、探水隊嚴格按照標定的鉆孔位置及技術參數要求進行施工,鉆探前檢查工作面排水設備正常與否,按設計準備好現場設施材料。
5、采掘工作面除已揭露或在探測控制范圍內的,其余采掘工作面必須堅持“有掘必探、有采必探”的探放水原則。
6、采掘作業時,隊組控制好采掘進度,嚴格按照允掘距離進行采掘,對達到探放水距離停掘位置,未停工擅自組織掘進的隊組,對該隊組進行罰款500元/次,探水隊組應及時組織人員進行探放水,在規定探水期限內(因現場而定)沒有完成探放水工作的,而影響采掘隊組生產的進行罰款500元/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