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煤礦防治水細則》、山東省《強化煤礦防治水管理十項特別規定》,結合我公司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每季度至少進行一次對周邊相鄰煤礦和廢棄老窯情況的調查。將相鄰 礦井邊界200 m范圍內的采掘工程和積水情況標繪在本礦采掘工程平面圖等有關圖紙上。
第二條 了解相鄰礦井的位置、范圍、開采范圍、開采層位、充水情況、地質構造、采煤方法、采出煤量、隔離煤柱以及相鄰礦井的空間關系等。
第三條 掌握相鄰礦井因開采而引起的隱患充水因素,如采掘礦井防(隔)水煤柱、越界采掘、廢棄巷道的填封處理,以及出水點、老空充水區、充水巷道的位置等。
第四條 必須與相鄰礦井交換相關圖紙及資料并簽字存檔。
第五條 每年雨季前必須與相鄰礦井簽訂安全互保協議。
第六條 雨季期間,由地測科牽頭每月及時聯系相鄰礦井,尤其是采掘工程距我礦井邊界較近的級索煤礦和王晁煤礦的生產情況,分析對我礦是否有威脅。
第七條 相鄰礦井聯系方式及應急電話:
級索煤礦
王晁煤礦
濱湖煤礦
下一篇:生產安全聯席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