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煤工作面必須經常存有一定數量的備用支護材料。使用摩擦式金屬支柱或單體液壓支柱的工作面,必須備有坑木,其數量、規格、存放地點和管理方法必須在作業規程中規定。
采煤工作面必須經常存有一定數量的備用支護材料。使用摩擦式金屬支柱或單體液壓支柱的工作面,必須備有坑木,其數量、規格、存放地點和管理方法必須在作業規程中規定。
采煤工作面嚴禁使用折損的坑木、損壞的金屬頂梁、失效的摩擦式金屬支柱和失效的單體液壓支柱。
在同一采煤工作面中,不得使用不同類型和不同性能的支柱。在地質條件復雜的采煤工作面中必須使用不同類型的支柱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
摩擦式金屬支柱和單體液壓支柱入井前必須逐根進行壓力試驗。對摩擦式金屬支柱、金屬頂梁和單體液壓支柱,在采煤工作面回采結束后或使用時間超過8個月后,必須進行檢修。檢修好的支柱,還必須進行壓力試驗,合格后方可使用。
【解讀】本條是關于有關采煤工作面,支護材料、失效支柱及不同類型、不同性能支柱使用的規定。
在煤炭生產中,由于地質條件、煤層賦存狀況等因素的變化,回采工作面條件發生改變,進而要求支護材料、支護形式必須適應其變化,以便有效地控制頂板,保證回采工作面的安全。
(1)冒頂是煤礦中最常見的事故。據統計冒頂事故占煤礦事故總數的60%以上,傷亡人數占40%左右,尤其是回采工作面發生冒頂的機會更大。而處理這類事故需要大量坑木。
回采工作面一般都要經歷工作面初次放頂、收尾、過斷層、過破碎帶、過舊巷等情況,此時都需要架設不同類型的特殊支架,額外增加了一定數量的支護材料。在使用摩擦金屬支柱或單體液壓支柱的工作面,也必須按作業規程規定備數量充足、規格齊全的坑木。其存放地點和管理方法,也應有利于頂板管理和對頂板事故的處理。
(2)采煤工作面使用折損的坑木、損壞的金屬頂梁、失效的摩擦式金屬支柱和失效的飛單體液壓支柱,可使支架的支護強度降低,在未達到支架的設計工作阻力時便可能破壞,極易發生頂板事故。
(3)支護材料按材質分為:木支護、金屬支護,按工作特性又分為:急增阻式、微增阻式、恒阻式。由于支柱的類型和性能不同,其工作原理、初撐力、初工作阻力、額定工作阻力及支柱極限壓縮量都有很大差異,如果在同一工作面使用不同類型和不同性能支柱時,不同的支柱組成的支架對頂板的控制作用則表現出極大的差別。一般木支柱最大允許下沉量為200mm,若頂板下沉量大于200mm時,木支柱將大部折損破壞,如果木支柱與單體液壓支柱混合使用時,頂板壓力將單獨作用在單體液壓支柱上,從而使得采煤工作面頂板呈現不均勻下沉,這樣由于支護強度不足,支柱被分別破壞,造成工作面局部冒頂和摧垮工作面的重大事故。因此,在同一工作面不得使用不同類型和不同性能的支柱。
(4)支柱使用一段時間后,如不認真維護、保養,就會折損失效,折損失效支柱應進行檢修,檢修后還必須進行壓力試驗,否則因達不到工作特性而使支柱支護強度不夠,就有可能被折損造成事故。
1997年3月13日,撫順礦務局龍鳳礦機采隊,在機采工作面使用金屬摩擦支柱支護頂板,當發現部分支柱失效后升井檢修,但沒有對檢修后支柱進行壓力試驗,使用后造成了回采工作面大面積冒頂。事故后對檢修后未下井使用的支柱進行壓力試驗,結果發現,初工作阻力達到標準的只有14%,最大工作阻力達到標準的還不到8%。因此,《規程》規定,對失效支柱檢修后還必須進行壓力試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