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0月2日8時20分許,若羌縣陽光煤礦東采區運輸道路發生一起車輛翻車事故,致一人死亡。
事故發生后,巴州人民政府、巴州應急管理局和若羌縣委、縣人民政府高度重視,立即安排1名副縣長帶隊趕赴事故現場開展救援工作。自治州安委會辦公室隨即下發《關于對若羌縣陽光煤礦“10·2”車輛翻車事故掛牌督辦的通知》(巴安辦發〔2022〕39號),對該起事故實行掛牌督辦。
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規定,若羌縣人民政府立即成立了由縣委副書記、常務副縣長周文輝為組長,縣委常委艾斯卡爾·買買提、副縣長吾斯曼·吐爾地、副縣長劉興忠為副組長,縣應急管理、自然資源、公安、人社、總工會等部門及屬地鐵木里克鄉政府為成員的“10·2”事故調查組。事故調查組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通過現場勘察、調查取證、詢問筆錄、車輛和死者鑒定以及綜合分析,查明了事故發生的原因、救援經過、人員傷亡等情況,并認定了事故性質,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基本情況
(一)事故單位情況
1、若羌縣陽光煤礦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原成立于2006年04月02日,因青海省華西投資有限責任公司經營不善,2015年6月若羌玖鑫硅業有限公司收購了該煤礦,重新注冊資金1000萬人民幣,為股份合作企業,法人代表:李楠楠,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65000078469758H,采礦證號:C6500002021031110151782,有效期為2021年3月15日--2023年3月15日,礦區面積2.97平方公里,開采深度:由4990米至4400米標高,生產規模90萬噸/年,目前處于擴建階段,計劃于2023年3月礦建達標驗收。目前煤礦礦區有各類從業人員678人。
2、新疆中巖恒泰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成立于2012年06月20日,注冊資本2105.26萬元,法人代表:白曉杰,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650102595946283B,公司住所:新疆烏魯木齊市高新區(新市區)高新街217號盈科廣場20層A座商鋪20-2-2006、2007室。
(二)事故車輛和駕駛員情況
1、事故車輛情況:事故車輛出廠日期為2019年12月12日,2021年10月11日,新疆通安礦山安全檢測檢驗中心對該車輛進行全面檢驗,車輛合格。
2、駕駛員情況:王立新(事故中死亡),男,漢族,身份證號:******************,地址:河南省******,****年**月**日考取機動車駕駛證(證號:******************,檔案號:**********),準駕車型A1A2,發證機關為河南*****。
二、事故發生經過及救援情況
(一)事故經過
2022年10月2日,若羌縣陽光煤礦中巖恒泰項目部駕駛員王立新駕駛陽光煤礦內部排渣車,在運輸礦渣途中,車輛翻越正前方礦山道路擋土墻駛入山溝側翻。當日12時30分許,王立新在救護車轉運途中死亡。
當事人當天為夜班,于10月1日19時30分乘坐企業班車由生活區轉運至工作區,當日20時30分到達工作區開始作業,期間10月2日3時至5時吃飯休息2個小時后繼續開始作業,預計下班時間為10月2日7時-8時之間。
(二)救援情況
1、企業報告情況。10月2日8時20分,陽光煤礦員工發現涉事車輛駛入山溝側翻,接報后企業立即安排人員赴現場核實情況(項目部距事故現場車程約半小時),發現重傷人員王立新后第一時間組織開展救援,因礦區無通信信號,企業往返事故現場后當日10時06分,分別撥打110進行求救,并同時向縣應急管理局指揮中心報告事故情況。
2、120救援情況。因我縣依吞布拉克衛生院醫療資源有限及距離若羌縣人民醫院路程較遠,10月2日10時06分,陽光煤礦就近撥打青海茫崖市醫療機構求救電話,并立即對接縣疫情指揮部要求協調救護車進礦,同時使用企業內部轉運車輛自煤礦向依吞布拉克鎮轉運傷員,12時30分許,陽光煤礦轉運車輛隨行醫護人員轉運過程中發現重傷員已無生命體征,隨后對接青海花土溝救護車返回。13時10分后轉運人員多次電話聯系企業負責人均因通信信號原因無法取得聯系,13時30分取得聯系后報告人員死亡。
3、事故上報情況。10時06分縣應急管理局指揮中心接事故報告,報告人僅報告陽光煤礦發生車輛側翻事故,對人員傷亡情況掌握不精準,后第一時間通過電話繼續核查有關信息并安排駐礦干部趕赴事故現場核查情況,因礦區通信信號限制和趕赴現場過程中通信信號中斷原因,無法掌握事故基本情況。為確保上報信息翔實、準確,縣應急管理局指揮中心多次聯絡駐礦干部、企業負責人,最終于11時50分了解有關人員情況和事故基本情況后分別以電話、書面形式將事故情況上報州應急指揮中心。
事故發生后,若羌縣縣級干部帶領若羌縣應急管理局負責同志第一時間趕赴現場,并于當日12時30分到達現場,隨即赴事故發生地進行勘察,13時30分接企業轉移傷員車輛報告,重傷人員經醫護人員判定死亡。14時30分縣應急管理局指揮中心接報人員死亡信息,后整理有關情況后于16時許書面上報至州應急指揮中心。
三、事故性質及原因
(一)事故原因
事發當天,陽光煤礦礦區天氣狀況良好,事發路段視野開闊,路面坡度、角度、寬度及擋土墻高度、寬度等參數均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標準。為確保事故性質認定精準有據,根據事故調查組統一安排,由縣應急管理局委托河南大學司法鑒定中心對死者死亡原因進行詳細查驗鑒定,并于10月13日簽訂了鑒定委托書,11月24日鑒定完成,結果為死者王立新因冠心病急性發作導致車輛事故致全身多發傷造成失血性休克死亡。
當前,公司已同死者家屬達成賠償協議,并支付死者家屬110萬元,雙方達成和解,相關善后工作已妥善處置。
(二)事故性質
通過事故調查組現場勘驗、詢問筆錄、死者死亡原因鑒定,經調查組綜合研判,根據《自治區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評估工作指導意見》10.2非生產安全事故認定第五款“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在生產經營活動過程中突發疾病導致傷亡的”的規定,認定此事故為非生產安全事故。
四、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議
經初步判定,此事故雖然為非生產安全事故,但是事故導致1人死亡,這給死者家屬帶來了巨大的悲痛,也給社會造成了惡劣影響,為了堅決杜絕此類事故再次發生,陽光煤礦應采取以下有效措施切實加以防范。
一是嚴格按照《安全生產法》《社會保險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為全員購買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和工傷保險,鼓勵購買社會保險;同時要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合理安排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等特殊勞動保護政策,規范簽訂勞動合同,配齊配全勞動防護用品,切實保障職工合法權益。
二是考慮陽光煤礦高寒、高海拔地理位置,自然環境惡劣,職工因高原缺氧誘發突發性疾病的風險較大,企業要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煤礦安全規程》相關規定,積極改善職工作業場所環境,在職工生活區建立吸氧站或購買制氧機;加強職工健康體檢,嚴格落實崗前、崗中和離崗后健康體檢要求,并建立健全職工健康體檢檔案;駐礦醫護人員要結合實際,定期對一線高危崗位從業人員檢測血壓,對血壓偏高或身體異常人員,及時采取措施,從源頭上預防和杜絕職工突發疾病引發事故。
三是加強車輛及相關機械設備的安全管理和維護,建立健全礦卡、通勤車、指揮車、挖機等車輛的檢維修制度,定期對車輛及機械設備進行點檢維護和性能檢驗,動態填寫檢維修臺賬,規范建立車輛及機械設備點檢維修和檢驗檔案,加強監管檢查力度,確保車輛及機械設備完好,堅決杜絕因機械設備或車輛故障造成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
四是企業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訓,舉一反三、自查自改,加強職工安全警示教育培訓,持續提升全員安全生產意識;加大職工崗位技能培訓,通過技能培訓班、技能大賽等多種方式,不斷拓寬職工崗位技能水平,提升職工業務素養;加大全員安全素質、自救互救相關知識的培訓,嚴格按照企業編制的事故應急預案,定期組織開展各類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演練,不斷提升職工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和自救互救能力。
若羌縣陽光煤礦“10·2”車輛傷害事故調查組
2022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