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退回家出意外被認定為工傷
【案情概要】
蘇某系某機械制造有限公司職工。2011年6月27日蘇某違反了公司規定,在未經批準的且無其他正當理由的情況下,在正常工作時間內提前約10分鐘下班回家,行至一交叉路口時與面包車相撞,送至醫院,診斷為左鎖骨粉碎性骨折,后經交警部門事故責任認定:蘇某不承擔該事故責任。2012年4月28日,蘇某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河南省焦作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經調查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確定蘇某所受傷害為工傷。某機械制造有限公司不服,申請復議后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工傷認定決定。
【爭議焦點】
員工早退是否屬于上下班途中,可否認定為工傷?
【裁審結果】
法院判決維持工傷認定決定。
【藍白分析】
1.《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工傷。但對何為上下班途中未做明確的界定?!豆?a href=http://www.szmgf.cn/gsbx/ target=_blank class=infotextkey>保險條例》的立法目的是為了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在法律條文規定不明確的情況下,應從立法目的出發,作出有利于職工的解釋。《工傷保險條例》取消了原來《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對上下班途中規定時間和必經路線的限制,上下班途中工傷認定的范圍也在逐步擴大。從立法目的、法律的變化及條文內容來看,應將上下班途中理解為以上下班為目的的途中。蘇某下班回家的目的明顯,其應屬《工傷保險條例》所規定的下班途中。
2.早退屬于違反勞動紀律的行為,對于該行為,企業有相應的自主權,可以依據規章制度及勞動紀律的規定對職工作出相應處理;而工傷屬另一法律關系,工傷認定是無過錯認定,只要職工在上下班途中發生事故,符合法定條件的就應認定工傷,不能將違反單位規章制度、勞動紀律等作為否定工傷的理由。二者系不同的法律關系,不能相提并論。因此,蘇某雖然早退,但不影響其發生交通事故是在下班途中的性質認定。
綜上,蘇某雖然早退,但其在下班途中發生非本人責任的交通事故,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的情形,所受傷害應認定為工傷。